为规范人工智能与精准国际传播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简称“实验室”)电子资源的使用,信守实验室同各个电子资源出版商签订的使用协议,保障实验室授权用户和电子资源出版商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所订购的电子资源,仅限于实验室授权用户在指定的IP地址范围内访问,相关软件、终端仅限于在实验室内使用。
第二条 为尊重并维护原作者和出版者的知识产权利益,请电子资源使用者严格遵守版权法的有关规定。授权用户出于个人的研究和学习目的,可以对网络数据库进行以下合理使用:
1.对网络数据库进行检索。
2.阅读检索结果(文摘索引记录或全文文章,下同)。
3.打印检索结果。
4.下载检索结果存储在自己个人计算机上。
5.将检索结果传送到自己的电子邮件信箱里。
6.承担本校常规教学任务的授权的我院教师,可以将作为教学参考资料的少量检索结果,下载并添加到供本院教学使用的课程参考资料包(course pack)中,置于内部网络中的安全计算机上,供选修特定课程的学生在该课程进行期间通过内部网络进行阅读。
第三条 以下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是侵犯网络数据库商知识产权的行为,应严格禁止:
1.对电子资源连续、系统、集中、批量进行下载、浏览、检索等操作,超出数据库商设定的合理使用范围。
2.对全文数据库中某种期刊(或会议录)、或它们中一期或者多期的全部文章进行下载。
3.使用任何自动下载软件或智能机器人下载工具进行下载、打印、传输或复制授权资料。
4.把存储于个人计算机的用于个人研究或学习的资料以公共方式提供给非授权用户使用。
5.把课程参考资料包中的用于特定课程教学的资料以公共方式提供给非授权用户使用。
6.设置代理服务器为非授权用户提供服务。
7.在使用用户名和口令的情况下,有意将自己的用户名和口令在相关人员中散发、或通过公共途径公布。
8.直接利用网络数据库对非授权单位提供系统的服务。
9.直接利用网络数据库进行商业服务或支持商业服务。
10.直接利用网络数据库内容汇编生成二次产品,提供公共或商业服务。
11.对数据库内容或软件进行破解,提供公共或商业服务等黑客行为。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学院、实验室规章制度的行为。
上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实验室将会同学院、学校相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责令提交书面检查,并通报其所在单位、部门;禁用其实验室使用权限,待更正违规行为后方可恢复;情节严重者,报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给予校纪处分。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法律纠纷,由违规者承担。
第四条 实验室电子资源账号分配及使用:
1.实验室电子资源各类账号、密码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使用人不得擅自更改账户、密码等信息。
2.实验室电子资源账号应优先在实验室内公共使用,原则上不属于个人或课题组专有,如确实由需要借用的,需报实验室主任批准,并遵守实验室电子资源管理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