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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精准国际传播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04-03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和教育部的要求,为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与精准国际传播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更好地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强科研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与圆满完成,并提高实验室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全体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在站博士后、研究生、项目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及访问学者等)。

第二章 研究方向

第三条 实验室聚焦一个问题即"新时代中国国家形象塑造与国际传播"问题,服务两个目标。一是服务"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国家战略;二是服务湖南"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打造三大高地。即精准国际传播理论创新的一流研究高地、新时代中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研究的一流智库高地、国家急需的跨学科复合型高素质创新拔尖人才的一流培养高地

研究方向:

1.精准国际传播创新理论;

2.面向国际传播的智能计算技术;

3.中国式现代化国际形象构建;

4.现代化新湖南国际传播应用。

第三章 运行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验室由湖南师范大学和挂靠单位湖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相互配合分层次进行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人员聘任及管理体系

1.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兼由学校聘任。实验室主任为本实验室的总负责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副主任协助主任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其中一名为常务副主任,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管理事务。

2.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设4个研究中心,各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3.为更好地贯彻主任负责制,实验室设置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秘书、行政秘书、各中心负责人组成,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实验室室务会议,交流实验室的工作情况、商讨重大事项。

4.实验室的技术支撑队伍由负责实验室大型仪器/高值仪器运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5.常务副主任、学术秘书、行政秘书等实验室行政管理人员由实验室主任依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名,报学校批准。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1.实验室对国外、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实现全面开放。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可邀请国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的兼职教授或学术顾问,互派留学人员合作进行科学研究,联合培养人才。

2.重点实验室建立了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形式欢迎国内外科学家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工作。

3.不定期举行学术交流会,促进信息、技术的交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学术报告会,研讨工作进展及科研中出现的问题,介绍新的方法、技术及相应领域的最新进展、科研动态等。

4.实验室对拥有相关领域博士学位的博士后来室工作,在科研条件和生活待遇等方面给予较好帮助。

5.实验室将有计划地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本实验室开展学术讲座等活动,并鼓励研究人员通过参加高水平、有影响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定期将最新进展在室内展开交流。

6.重点实验室将对各成员或研究团队的成果(包括SCI与EI检索论文、专著、国家与省部级科技奖、国家发明专利等)进行配套奖励,并设立科研成果奖和优秀学术论文奖等奖励,激励各研究团队间和团队内部形成良性竞争。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听取实验室主任的年度工作报告,指导学术报告,审批开放课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1名由实验室推荐,湖南师范大学聘任,学校聘请不超过15名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不超过5名),其中本校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每次换届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第五章 仪器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分为高值仪器和小型常规仪器。高值仪器是指具有大型、精密、技术先进等特点的仪器,由实验室仪器专项经费购置。小型常规仪器是指由实验室开放运行费购置、单台套不超过10万元的仪器设备。所有仪器由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共同使用。

1.实验室实施痕迹管理,对各仪器设备的使用形成责任追溯机制。

2.技术人员负责对使用高值仪器人员进行仪器操作培训,定期保养仪器设备,对故障仪器进行登记并联络维修事宜,保证仪器的正常运行,同时负责监督做好使用记录。

3.研究团队学术带头人根据科研实验需要(实验室自主课题研究需要),可申请小型仪器购置/更新,由实验室室务会议审定。

4.研究人员/研究生需使用高值仪器,须在实验前填写实验预约单,经有关仪器的责任技术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进入仪器室进行实验。

5.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自行操作仪器;经过培训的人员可独立操作,但在实验过程中,如发现仪器运行不正常应立即报告相关技术人员,由技术人员负责解决,不得擅自操作。

6.在实验过程中要根据仪器的技术要求使用,不能超出仪器正常运行的范围。每次做完实验后,按要求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分类清除实验废弃物及清扫实验台,保持仪器室的整洁。

7.严禁违规操作仪器。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者,视情节轻重赔偿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 开放课题申请与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为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是本领域的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开放课题申请与管理见《人工智能与精准国际传播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经费包括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仪器设备费。经费的使用遵循依托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对外开放共享费、基础科研业务费和科研仪器设备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3.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4.科研仪器设备费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十二条 每年年初由实验室秘书填报上年度实验室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经实验室主任审核、挂靠单位审定后,提交至学校。同时,实验室主任的年度工作总结中,应包括年度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八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三条 实验室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的相关规定详见《人工智能与精准国际传播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九章 团队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拟定团队聘任条件与目标要求,并依照标准展开相关工作,遴选科技创新团队,由主任进行各团队负责人及其固定研究人员的聘任,并报请挂靠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形成稳定的团队科研经费投入机制,对团队的项目申报、学术交流、平台建设等相关要求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考核实行团队考核和个人考核相结合的模式。实验室主任会同专家组以团队目标考核的形式对团队负责人进行考核,团队负责人负责对团队成员进行考核,对成绩优秀者予以奖励,并作为其晋升、晋级和聘任的主要依据。

第十章 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室每个工作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其正常工作环境,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1.保持实验环境的安全、文明、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摆放整齐;桌面、地面、门窗和设备无积灰与蛛网等污物、杂物。

2.任何人进入实验室不得喧哗打闹,不得乱涂、乱画,不得吸烟、饮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其他杂物。

3.任何人不得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进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存放私人物品;不得在走廊堆放物品,保持室内外走道畅通。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4.建立卫生责任制,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其所负责的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和室内环境进行清洁和养护。

5.认真做好安全防火、防盗、防事故,切实保障实验人员和实验室财产安全。

6.不得私自带出实验室物品,不得私配和外借实验室钥匙。

7.值班人员每天离开实验室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对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整理。

8.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私接电源、乱动电闸,不得使用不必要的大功率电器。

9.消防器材要放在规定的位置,严禁将消防器材移做它用,定期做好消防器材的检查工作。

10.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验室岗位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岗位责任人进行监督,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并作有关巡查情况记录。

11.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学校保卫处(0731-88872898),并通知学院办公室(0731-88872507)和主管领导。发生火情要立即拨打119,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同时做好人员的疏散,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火灾事故的抢救工作。

第十一章 公众开放和接待来访

第十八条 实验室是依托单位对外宣传、搞好国内外横向联系,加强友好往来的重要窗口之一,须做好必要的公众开放日和接待工作。

第十九条 凡需来实验室访问、参观、学习的所内外有关单位与人员,必须经所内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实验室固定人员联系同意后,方可接待。否则,实验室不予接待。

第二十条 对外接待工作中,既要做到热性大方,礼貌待人,又要做好按国家规定的保密工作,做到内外有别。

第二十一条 接待工作中,认真做好接待来访记录。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工智能与精准国际传播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人工智能与精准国际传播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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